2020-12-30 16:32:43 阅读(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八种法律情形,其中第八种是“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作品”。这里的“生产”和“销售”属于一般的事实行为,几乎没有歧义。虽然“作品”的含义比较复杂,但《作权法》第三条明确界定了它,即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的作品,以文字、口述、音乐、艺术、建筑、摄影等形式创作。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假冒他人签名”的含义已成为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过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通行做法都主张“假别人签名”是指在自己的作品上签名的行为。根据综合观点,“假冒他人签名”是指在自己的作品中以他人的名义签署他人的行为和构成侵犯作权的原因,无非是以下三个方面:1、这是保护作者签名权的题中之意。因为侵犯他人签名行为的权利对象是作权中的签名权,根据《作权法》第十条第(2)项的规定,签名权是指在作品中表明作者身份和签名的权利。具体来说,它包括从作者行使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在自己的作品上签名、不签名、签真名和签名的选择权。如果从禁止他人不正当签名的另一个方向来理解,签名权也包含了更深层次的含义,即他人不允许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或发表作品,否则就有侵权的风险。这就是我们在保护作权过程中经常谈论的反冒名问题。它是作权概念应该具备的内涵2、它需要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因为作品是智力创作的结果,所以作权领域的假冒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假冒,会因为作品的粗俗和劣质而损害作者的声誉,这是侵犯作者精神权利的典型行为。如果作权法甚至不控制或忽视这种行为,那么法律对创造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就太不完整了。更重要的是,大多数冒名作品往往将侵权的矛头直接指向冒名作品的整体。精神权利的损害不仅会导致著名艺术家严重的精神痛苦或某些潜在的精神利益的丧失,而且会直接影响他们应该获得的经济收入。因此,以他人名义发表作品的行为与作权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应纳入作权法的调整范围。3、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可以进一步证实传统解释的正确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从未保护过精神权利的国家,到一直保护过精神权利的传统大陆法律国家日本,都把反冒名作为作权法的固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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