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1:11:24 阅读(172)
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有什么权利?一、人身权。1、在作权法中,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离不开作者的身份。(一)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根据《中国著作权法》,法人或者非法人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承认法人或者非法人可以享有人身权利。但是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上有很大的不同。在版权法中,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即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由于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体现,而承认法人有意志是近年来的事。(二)人身权能否转让继承。一般而言,人身权是人格权。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可以在这里否定。大多数国家版权法规定,人身权不得剥夺、强制许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些人身权利的转让和继承似乎有其不可否认的原因和事实。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权密不可分,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密不可分。(三)民法中人身权与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本身固有的权利,与作权中的人身权的区别在于:一是从权利产生的基础上,民法的人身权是以人的出生为基础的。人一旦出生,就会有生命和人身权。作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作品的创作,即作品的诞生。第二,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生的,人人都有。作权所称人身权仅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仅限于自然人,根据作权法的规定,人身权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大多伴随着人的生命死亡而消亡(有些人身权的权利人死后不能侵犯,比如肖像权)。即使主体死亡,在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也可以单独存在,比如签名权。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权法上的部分人身权可以转让和继承。第六,民法侵犯人身权主要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侵犯作权的人身权表现为作品的非法使用。2、发表权。出版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出版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何时出版;以什么形式出版,如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在哪里出版。出版的作品应为未公开的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展出,就不再有出版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共场合向大多数不具体的人宣传或展览,大多数人都知道。假如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那就不算出版了。3、署名权。签名权,即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作者的身份可以通过签名来确认。根据《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作品上签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签名权是作权的核心。有了签名权,就可以确认作权的权利主体。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权本质上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他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或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二、财产权。产权是指能够给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取决于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由此可见,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不同,主要表现在:(1)不同形式的权利。(2)民法中的财产权法是永久保护的,即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也可以代代相传。(3)法律对物权的行使没有太大的限制,但对行使作权的财产权有更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报酬。根据《作权法》的规定,作权财产权是指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租赁、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拍摄或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1、复制权:版权所有人决定或者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是作权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最常见的权利。复制是指通过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行为。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发行是传播作品、实现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渠道。公众只有通过发行才能接受。3、租赁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的方式制作电影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出租权是修订后单独列出的权利,原《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为发行方式之一。4、展览权:指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能展出的作品一般局限于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因为这两种作品都是视觉作品。此外,人们不容易理解其作品的内容,而展览是最好的渠道。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表演可分为活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是指通过人体的形状和动作直接演示作品;后者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设备重复一些作品的表演行为,如播放视听作品。6、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艺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的权利。这是修改《作权法》后新增的权利。7、广播权: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传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工具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权利。广播权的行使必须在技术上通过广播和电视台进行。此外,广播行为受到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因此,经常有授权广播的事实。8、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由于信息网络的发展,在修订版权法时增加了一项新的权利。在此之前,法院通过将他人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将其视为非法复制(即扩大解释复制权)来保护作权人。9、摄制权:指以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10、改编权:指改变原作,创作原创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许他人行使。改编作品的原因是为了满足不同传播手段的要求。11、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本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本的权利。12、汇编权:指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如果汇编权的行使在材料的选择和安排上是原创的,那么汇编作品就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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