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 11:26:52 阅读(190)
1、在作权侵权中,如何界定与作品权利人的接触,有证据表明被告之前有机会接触原作品或者实际接触原作品,可以判定为作权侵权中的接触。所谓“实质性相似与接触”,是指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作权保护的作品实质性相似,作品权利人有证据表明被告有机会接触原作品或实际接触原作品,才能判定为侵权作权。“实质性相似和接触”规则是指被告的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作品权利人有证据表明被告之前有条件掌握作品,被告应当证明其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1)未经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2)未经合作者许可发表与他人合作的作品;(3)未参与创作,谋取个人名利,(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抄袭他人作品的;(六)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作权人许可,以展览、制作电影、类似制作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七)使用他人作品。(8)未经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产品的作权人或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人许可设计出版的书籍和期刊的布局;(10)未经表演者许可,(十一)其他侵犯作权和与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二、侵权行为类型1、 未经作者或者其他作权人许可,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览、电影制作的直接侵权,构成对作权的直接侵权。二、侵权类型1。、 未经作者或者其他作权人许可,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览、电影制作的直接侵权,构成对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2、 间接侵权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延续,构成间接侵权;或者某人必须对他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他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行为。3、违约侵权主要发生在作权转让和作权许可活动中,如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擅自超过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使用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发生在计算机软件转让和许可使用中。4、部分侵权行为人未经作权人许可,不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者使用他人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人使用他人作品。一些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方法基本上用于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从各种书籍中大幅提取并编辑成工具书。由于一些侵权行为处于侵权和“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恶意使用,在诉讼实践中很难确定是否是侵权。事实上,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侵权行为中,当事人的接触定义往往是当事人已经接触到原作品,或者有机会接触到原作品可以认定为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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