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0:04:20 阅读(156)
与传统创作不同,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对网络文学作者有利,是作者在网络上不断创作的一个明显特征。一部分完成,另一部分发表,当然,有时创作和发表也会同时完成。这一特点决定了作者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大部分合同都是委托创作合同。根据《着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作品的着作权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未事先约定的,作权应当归作者所有。根据本规定,作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有两种选择:选择1:作者应首先坚持签订委托创作合同,而不是直接签订工作许可证-可用或转让合同。从理论上讲,《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许可证的使用和转让,应当是指已完成的作品,而不是作者头脑中的创作思想或规划。未完成的作品不能许可使用和转让。一般来说,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对作者有利。如果直接签订许可证或转让合同,在版权纠纷中会对作者造成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选择2:作者愿意在作品完成后将作权转让给对方的,可以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如果作者不愿意转让作权,只想在作品完成后授权对方使用,最有利的办法就是另行签订授权使用合同。一些作者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规定“授权使用方式另行约定”的做法非常聪明。如何区分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是《着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作者的法定权利。在签订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时,作者应首先学习《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使用国家版权局制定的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规范文本,并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注意许可使用或转让的权利类型。根据约定的优先原则,《作权法》规定的大部分权项,如复制、发行、改编、摄制等,可以细分授权。这些都是作者可以依法控制的权利,不要轻易放弃,以确保其合法权益最大化。二是注意许可使用权产生的衍生权和邻接权。比如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拍成电影,电影可以改编成连环画或者游戏,也可以改编成其他视听产品。这些衍生和邻接权都包含了原作者的权益。作权在保护作品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注册作权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当作权产生价值时,它将被竞争使用。若未提前登记作权,此时将遇到维权的困扰。因此,为了保护智力成果,原创者需要及时登记作权,做好作权布局,为这些基本工作做好准备,这样他们以后就可以坐下来收取作权红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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